第三章 举办单位

时间: 2016-10-24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指导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名单;

  (四)向理事会、监事会委派相关理事、监事;

  (五)提名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席;

  (六)向理事会推荐馆长、副馆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馆长提名情况;任免副馆长;

  (七)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图书馆的监管,关心和支持图书馆运营管理,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图书馆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图书馆法人自主权,依法保护图书馆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图书馆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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