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事会

时间: 2016-10-24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省文化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各委派理事1名;

  (二)本单位馆长、党委书记和一名副馆长为当然理事,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理事1名,由本单位推荐产生;

  (三)服务对象和社会代表理事5名,其中出版行业代表1名,公共文化单位代表1名,图书馆行业专家代表1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代表1名,服务对象代表1名,由相关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举办单位遴选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定本单位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八)审议并提名馆长、副馆长;

  (九)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由上届理事会按照章程组织换届,并报举办单位核准。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理事会及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以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文件;

  (六)提名副理事长人选;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或经监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理事、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二)需要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由馆长提出,理事长批准;

  (三)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如下:

  1、修改章程;

  2、审议本单位战略规划和发展规划;

  3、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4、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等重大财务事项;

  5、审定本单位内部机构与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6、审议馆长、副馆长人选;

  7、审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8、涉及服务对象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和严重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记录人;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经全体理事确认,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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