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事会

时间: 2016-10-24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省文化厅委派1名,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委派1名,省图书馆工会推荐代表1名。

  监事会主席由举办单位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章程修改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管理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对理事、管理层损害本馆利益的行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提出监事会意见,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人数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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