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

时间: 2016-10-24

  第五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是本单位工会。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十三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本单位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作、学习和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本单位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接受本单位的考核和监督;

  (六)珍惜本单位名誉,维护本单位权益;

  (七)法律、法规、本单位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所有职工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单位按合同规定对职工进行考核,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在本单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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