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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

时间:2011-07-06 来源: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1.2-2002)中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批准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民族文化宫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长虹、史金波。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董文良、杨崇清、黄润华、吴贵飙、艾合买提、崔光弼、宝音、先巴。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相互交往与相互促进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不仅创造了自身的文化,也为中华民族文明的形成注入了丰富内涵,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及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特点。目前我国传世的少数民族文字有30余种,古籍卷帙浩繁。它们既是各民族文化的传承载体,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保护少数民族古籍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文化政策,也是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的政策依据。

2006年,文化部公布了《古籍定级标准》,当时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以及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之间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未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列为定级对象,决定另行编制标准。200811月,此项工作正式启动。

在广泛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参照文化部200685日发布、同年101日实施的《古籍定级标准》,兼顾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现存的实际情况,依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艺术代表性、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和民族古籍文种平等五项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定级对象是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中国现存各少数民族文字其他特种古代文献,如甲骨、简策、金石、舆图、书札、契约、文告、档案,以及跨境民族在境外产生的属于他国的同文种古籍,不在本标准定级范围之内。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基本术语和定义、定级总则、细则以及古籍的级别。本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管理所、考古所、民族宗教研究机构、寺庙,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收藏、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等国内相关业务单位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WH/T××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WH/T22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

GB/T3792.72008古籍著录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主要指1912年以前在中国及其历史疆域(含少数民族历史上建立的地方辖区)内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或印制的传本。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在产生、发展、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本标准有条件地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时代下限延至1949年(含1949年)。具体界定,见细则5.1

3.2

版本

抄写或印制而形成的传本。

3.2.1

写本

缮写而成的传本。一般指宋代以前缮写,宋代及以后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组织编纂缮写或名家缮写、以及用特殊材料缮写的文献。

3.2.1.1

泥金写本

用特制的泥金写于磁青纸上的传本,也称金汁写本。

3.2.1.2

泥银写本

用特制的泥银写于磁青纸上的传本,也称银汁写本。

3.2.2

稿本

指作者亲笔书写的手稿本、改写的修改稿本及清稿本。

3.2.3

抄本

依据某一底本手工抄录而成的传本。

3.2.4

彩绘本

用多种颜色绘制而成的传本。

3.2.5

刻本

雕版印制而成的传本。

3.2.5.1

初刻本

第一次雕版印制的传本。

3.2.5.2

重修本

也称修补本或修补版。指用修补过的旧版印制的传本。

3.2.5.3

朱印本

在版面上敷以朱色印制的传本。

3.2.6

活字本

活字印本的简称。将泥、木、铜等中国传统活字摆成印版,再敷墨覆纸印制的传本。

3.2.6.1

泥活字印本

制造泥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制的传本。

3.2.6.2

木活字印本

制造木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制的传本。

3.2.6.3

铜活字印本

制造铜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制的传本。

3.2.7

套印本

套色或套版印制的传本,包括套色印本和套版印本两种。早期为一版分色套印,称为敷彩印本。明代后期发展成两版或多版分色套印。

3.2.7.1

朱墨套印本

以朱色和墨色两种颜色套版印制的传本。

3.2.7.2

多色套印本

用三种以上颜色套版印制的传本。包括三色、四色、五色套印本。

3.2.8

铜版印本

以铜为版,施以腐蚀药剂制成印版,而后敷墨覆纸印制的传本。

3.2.9

贝叶本

用铁笔将文字刻写于经过处理的贝叶上,再施以小桐子油拌烟墨刷制形成的传本。

3.2.10

影印本

使用照相技术摄制某一既存版本的图像,再将此图像制成印版印制的传本。

3.2.11

石印本

利用多孔石质平板,经处理后制成印版,上机印制的传本。

3.2.12

铅印本

使用铅活字制成印版,再利用机械印制的传本。

3.2.13

批点本

指书叶上有评论及圈点的传本。

3.2.14

批校题跋本

指带有批、校、题、跋的传本。对书的内容进行品评而形成的批语谓之批;依据不同传本和有关资料,与底本文字进行核勘,记载核勘文字谓之校;批、校均俱者谓之批校;学者或藏书家对某一传本的内容、版本源流及其价值等所写的评论、鉴赏、考订、记事等文字,通称题跋,也称题识。

3.2.15

初印本

第一次印制的传本。

3.2.16

孤本

指传世只有一部的书籍,或指一书的某一版本传世只有一部的书籍。

3.2.17

合璧本

以两种或多种文字抄写印制的传本。

3.2.18

残本

内容残缺不全的传本。

4总则古籍划分级别的指导原则。

4.1历史文物性原则

侧重以古籍传本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一是指其版印、抄写时代较早,具有珍藏价值;二是指其可以作为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实物见证,具有文物价值。

4.2学术资料性原则

侧重以古籍反映的学科内容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一是内容重要,精校细勘,文字讹误较少,注疏缜密;二是学术见解独到,有学派特点或系统归纳众说,或在反映某一时期、某一领域、某一人物、某一事件方面,资料比较集中完备或稀见。

4.3艺术代表性原则

侧重以古籍版本具有的印刷技术,抄写、手绘水平和装帧形式特征为衡量尺度。其价值体现在:能够反映古代各种印刷技术的发明、发展和成熟水平;能够反映古籍各种装帧形制的演变;能够反映古籍版式、插图、抄写、手绘艺术及雕版制作工艺成就;能够反映古代造纸工艺及其他书写材料加工制作的变化与进步。

4.4有时限又不唯时限原则

指确定古籍的级别时,在坚持有时限性的前提下,视其价值及保存状况可采取适度灵活性定级。即古籍以历史文物性衡量应定为某一级别时,而按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衡量,价值特别重要的可上靠一个级别,残本或书品较差的则下调一个级别。

4.5民族古籍文种平等原则

侧重以科学态度正视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强调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在定级时享有平等权利。即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都有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和一定价值之分,应在各等级中客观体现。允许不同文种的少数民族古籍在同等级别划分上存在适度差异。

 

5细则

5.1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下限延伸界定规则

考虑到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与汉文古籍相比,在产生、发展和流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差异和复杂性,本标准有条件地将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时代下限延伸至1949年(含1949年)。其规则指以少数民族文字抄写、印制,以传统方式著述、装帧,并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1949年以后抄写或翻印的这类书籍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传本亦应加以保护,但不属于古籍概念范畴。1912年至1949年产生的与本民族传统文化无直接关系的书籍,也不属于古籍概念范畴。

5.2难以断代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

对原书未标识年代的古籍应尽量根据其内容及其他信息进行鉴别,推定大致年代,划入相对应的等级。所谓其他信息指书籍的纸张、字体、墨色、版式、行款、词法句法结构、作者、抄书人、传承关系、装帧形式、制作工艺和其他相关佐证资料等。对这类古籍定级应采取谨慎的科学态度,要有一定依据。

5.3少数民族文字与汉文合璧古籍的定级

按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执行。

5.4三种以上(含三种)不同文种合璧古籍的定级

按多文种合璧古籍定级标准执行。

5.5古白文、古瑶文、古布依文、古侗文、古哈尼文、古苗文等古籍的定级

参照古壮字古籍定级标准执行。

5.6哥巴文、玛丽玛萨文、尔苏沙巴文古籍的定级

参照东巴文古籍定级标准执行。

5.7少数民族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著古籍的定级

历史上,少数民族用梵文、波斯文、阿拉伯文等外国语言文字与本民族语言文字合璧撰著的古籍,属于本标准定级范围。纯粹用外国语言文字创作的反映本民族历史与传统文化的作品也适宜本标准定级范围。

5.8跨境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

跨境民族在他国产生的同一民族文字古籍属于他国古籍,不在本标准定级范围之内。但是在历史疆域内产生的古籍,或境外同一民族的作者由他国入籍中国,并在中国境内撰著的古籍,或作者属于中国人,在他国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撰著、翻译或传抄的古籍应属于本标准定级范围。

5.9

本标准尚未涵盖而未来新涉及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按其文种类型、古籍特征等情况,可参考相应文种古籍的定级标准定级,待修订标准时再作具体规定和调整。

6定级标准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条款如下:

6.1佉卢字古籍

6.1.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

6.1.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2焉耆—龟兹文古籍

6.2.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

6.2.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3突厥文古籍

6.3.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

6.3.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4于阗文古籍

6.4.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

6.4.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5粟特文古籍

6.5.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

6.5.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6回鹘文古籍

6.6.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印本、抄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

6.6.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7契丹文古籍

6.7.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刻本、抄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刻本、抄本。

6.7.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8西夏文古籍

6.8.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印本、抄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印本、抄本。

6.8.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9女真文古籍

6.9.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刻本、抄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刻本、抄本。

6.9.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10八思巴字古籍

6.10.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内容比较完整或存留部分较多的稀见写本、刻本、抄本。

——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写本、刻本、抄本。

6.10.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残本。

6.11藏文古籍

6.11.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唐代(吐蕃)时期抄写的虽为残本,但却有能够反映古籍重要内容、成书时间等信息的传本。

——元代及其之前(公元1367年及其以前)写、印且卷帙比较完整的传本。

——明代(公元1368年至1643年)稀见传本、孤本。

——明清两代(公元1368年至1911年)朝廷及地方组织编纂的鸿篇巨制。

——明清两代著名学者代表性著作的稿本、批校题跋本。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以前)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6.11.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元代及其之前的残本。

——清乾隆及其之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名家名著的初印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的稀见传本、孤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地方组织编纂的鸿篇巨制。

6.11.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清代晚期采用新技术印制的石印本、铅印本、影印本的初印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1.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藏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2察合台文古籍

6.12.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名家名著的重要稿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6.12.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2.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民国时期名家名著的重要稿本。

6.12.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塔尔等各民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3蒙古文(包括回鹘式蒙古文、托忒文)古籍

6.13.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雍正及其之前(公元173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公元1736年至1795年)内府写、印,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名家名著的写本、稿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清乾隆至清末时期朝廷组织编纂的鸿篇巨制。

6.13.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乾隆时期抄写、印制的传本。

——清乾隆至清末时期(公元1736年至1911年)用特殊纸张写、印,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清嘉庆、道光时期名家名著的稿本、写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3.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名家名著的稿本、写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清代采用新技术印制的石印本、影印本的初印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3.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蒙古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4满文古籍

6.14.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雍正及其之前(公元173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公元1736年至1795年)内府写、印,卷帙完整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名家名著的重要写本、稿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清乾隆至清末时期朝廷组织编纂的鸿篇巨制。

6.14.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乾隆时期的传本。

——清乾隆至清末时期(公元1736年至1911年)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清嘉庆、道光时期名家名著的重要写本、稿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4.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名家名著的重要写本、稿本、刻本,或著名人士的批校题跋本。

——清代晚期采用新技术印制的铅印本、石印本、影印本的初印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4.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满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5彝文古籍

6.15.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6.15.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1850年)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毕摩、慕史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5.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著名毕摩、慕史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5.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彝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6傣文古籍

6.16.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具有特殊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的精抄本、贝叶本。

6.16.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1850年)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人士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书册首页或末页中标明某年某月某日某人抄写供奉某寺的民国初年(公元1919年)以前的抄本、贝叶本。

6.16.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著名人士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民国时期以特殊工艺制作的写本、贝叶本。

6.16.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傣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7东巴文古籍

6.17.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6.17.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1850年)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大东巴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7.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著名大东巴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7.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品相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纳西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8古壮字古籍

6.18.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6.18.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1850年)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师公、道公、麽公、歌王、歌师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8.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著名师公、道公、麽公、歌王、歌师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8.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壮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19水书古

6.19.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乾隆及其之前(公元179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用特殊纸张印写,或以特殊工艺制作,或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传本。

6.19.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1850年)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著名水书先生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无明确年款,但纸质古旧、字体古朴、抄写精良、装帧典雅或制作工艺特殊的稀见传本;或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确定为早期的、流传较少的、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的传本。

6.19.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流传较少,或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著名水书先生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6.19.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无明确年款,但可以确定为1912年之前形成的,传本较多,流布较广,历史、学术、艺术价值均较为一般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水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20朝鲜文古籍

6.20.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民国以前(公元1912年以前)的稀见传本。

——民国以前著名人士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6.20.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民国以前流传较少、书品较好、卷帙完整的传本。

6.20.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民国以前流传较多,或书品较差、卷帙残损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且原本散佚的重要传本。

——民国时期著名人士的稿本、抄本、批校题跋本。

6.20.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民国时期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民国时期以传统著述方式和装帧形式成书的、反映朝鲜族传统文化与历史的、具有重要价值及传承意义的书籍。

6.21多文种合璧的古籍

6.21.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

——清雍正及其之前(公元1735年及其以前)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公元1736年至1795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清乾隆时期的稀见传本、孤本。

6.21.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乾隆时期的传本。

——清嘉庆至清末时期(公元1796年至1911年)的稀见传本、孤本。

——清嘉庆、道光时期(公元1796年至1850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6.21.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嘉庆、道光时期的传本。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公元1851年至1911年)内府写、印的传本。

6.21.4四级古籍定级标准

具有一定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

——清咸丰至清末时期的传本。

——民国时期(公元1912年至1949年)以1912年之前形成的原本为底本翻印或抄写的传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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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中国民族古文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术语和定义索引

(按汉语拼音音序排列)

B

版本﹍﹍﹍﹍﹍﹍﹍﹍﹍﹍﹍﹍﹍﹍﹍﹍﹍﹍﹍﹍﹍﹍﹍﹍﹍﹍﹍﹍﹍﹍﹍﹍﹍3.2

贝叶本﹍﹍﹍﹍﹍﹍﹍﹍﹍﹍﹍﹍﹍﹍﹍﹍﹍﹍﹍﹍﹍﹍﹍﹍﹍﹍﹍﹍﹍﹍﹍﹍3.2.9

C

彩绘本﹍﹍﹍﹍﹍﹍﹍﹍﹍﹍﹍﹍﹍﹍﹍﹍﹍﹍﹍﹍﹍﹍﹍﹍﹍﹍﹍﹍﹍﹍﹍﹍3.2.4

残本﹍﹍﹍﹍﹍﹍﹍﹍﹍﹍﹍﹍﹍﹍﹍﹍﹍﹍﹍﹍﹍﹍﹍﹍﹍﹍﹍﹍﹍﹍﹍﹍﹍3.2.18

抄本﹍﹍﹍﹍﹍﹍﹍﹍﹍﹍﹍﹍﹍﹍﹍﹍﹍﹍﹍﹍﹍﹍﹍﹍﹍﹍﹍﹍﹍﹍﹍﹍﹍3.2.3

重修本﹍﹍﹍﹍﹍﹍﹍﹍﹍﹍﹍﹍﹍﹍﹍﹍﹍﹍﹍﹍﹍﹍﹍﹍﹍﹍﹍﹍﹍﹍﹍﹍3.2.5.2

初刻本﹍﹍﹍﹍﹍﹍﹍﹍﹍﹍﹍﹍﹍﹍﹍﹍﹍﹍﹍﹍﹍﹍﹍﹍﹍﹍﹍﹍﹍﹍﹍﹍3.2.5.1

初印本﹍﹍﹍﹍﹍﹍﹍﹍﹍﹍﹍﹍﹍﹍﹍﹍﹍﹍﹍﹍﹍﹍﹍﹍﹍﹍﹍﹍﹍﹍﹍﹍3.2.15

D

多色套印本﹍﹍﹍﹍﹍﹍﹍﹍﹍﹍﹍﹍﹍﹍﹍﹍﹍﹍﹍﹍﹍﹍﹍﹍﹍﹍﹍﹍﹍﹍3.2.7.2

G

稿本﹍﹍﹍﹍﹍﹍﹍﹍﹍﹍﹍﹍﹍﹍﹍﹍﹍﹍﹍﹍﹍﹍﹍﹍﹍﹍﹍﹍﹍﹍﹍﹍﹍3.2.2

孤本﹍﹍﹍﹍﹍﹍﹍﹍﹍﹍﹍﹍﹍﹍﹍﹍﹍﹍﹍﹍﹍﹍﹍﹍﹍﹍﹍﹍﹍﹍﹍﹍﹍3.2.16

H

合璧本﹍﹍﹍﹍﹍﹍﹍﹍﹍﹍﹍﹍﹍﹍﹍﹍﹍﹍﹍﹍﹍﹍﹍﹍﹍﹍﹍﹍﹍﹍﹍﹍3.2.17

活字本﹍﹍﹍﹍﹍﹍﹍﹍﹍﹍﹍﹍﹍﹍﹍﹍﹍﹍﹍﹍﹍﹍﹍﹍﹍﹍﹍﹍﹍﹍﹍﹍3.2.6

K

刻本﹍﹍﹍﹍﹍﹍﹍﹍﹍﹍﹍﹍﹍﹍﹍﹍﹍﹍﹍﹍﹍﹍﹍﹍﹍﹍﹍﹍﹍﹍﹍﹍﹍3.2.5

M

木活字印本﹍﹍﹍﹍﹍﹍﹍﹍﹍﹍﹍﹍﹍﹍﹍﹍﹍﹍﹍﹍﹍﹍﹍﹍﹍﹍﹍﹍﹍﹍3.2.6.2

N

泥活字印本﹍﹍﹍﹍﹍﹍﹍﹍﹍﹍﹍﹍﹍﹍﹍﹍﹍﹍﹍﹍﹍﹍﹍﹍﹍﹍﹍﹍﹍﹍3.2.6.1

泥金写本﹍﹍﹍﹍﹍﹍﹍﹍﹍﹍﹍﹍﹍﹍﹍﹍﹍﹍﹍﹍﹍﹍﹍﹍﹍﹍﹍﹍﹍﹍﹍3.2.1.1

泥银写本﹍﹍﹍﹍﹍﹍﹍﹍﹍﹍﹍﹍﹍﹍﹍﹍﹍﹍﹍﹍﹍﹍﹍﹍﹍﹍﹍﹍﹍﹍﹍3.2.1.2

P

批点本﹍﹍﹍﹍﹍﹍﹍﹍﹍﹍﹍﹍﹍﹍﹍﹍﹍﹍﹍﹍﹍﹍﹍﹍﹍﹍﹍﹍﹍﹍﹍﹍3.2.13

批校题跋本﹍﹍﹍﹍﹍﹍﹍﹍﹍﹍﹍﹍﹍﹍﹍﹍﹍﹍﹍﹍﹍﹍﹍﹍﹍﹍﹍﹍﹍﹍3.2.14

Q

铅印本﹍﹍﹍﹍﹍﹍﹍﹍﹍﹍﹍﹍﹍﹍﹍﹍﹍﹍﹍﹍﹍﹍﹍﹍﹍﹍﹍﹍﹍﹍﹍﹍3.2.12

S

石印本﹍﹍﹍﹍﹍﹍﹍﹍﹍﹍﹍﹍﹍﹍﹍﹍﹍﹍﹍﹍﹍﹍﹍﹍﹍﹍﹍﹍﹍﹍﹍﹍3.2.11

T

套印本﹍﹍﹍﹍﹍﹍﹍﹍﹍﹍﹍﹍﹍﹍﹍﹍﹍﹍﹍﹍﹍﹍﹍﹍﹍﹍﹍﹍﹍﹍﹍﹍3.2.7

铜版印本﹍﹍﹍﹍﹍﹍﹍﹍﹍﹍﹍﹍﹍﹍﹍﹍﹍﹍﹍﹍﹍﹍﹍﹍﹍﹍﹍﹍﹍﹍﹍3.2.8

铜活字印本﹍﹍﹍﹍﹍﹍﹍﹍﹍﹍﹍﹍﹍﹍﹍﹍﹍﹍﹍﹍﹍﹍﹍﹍﹍﹍﹍﹍﹍﹍3.2.6.3

X

写本﹍﹍﹍﹍﹍﹍﹍﹍﹍﹍﹍﹍﹍﹍﹍﹍﹍﹍﹍﹍﹍﹍﹍﹍﹍﹍﹍﹍﹍﹍﹍﹍﹍3.2.1

Y

影印本﹍﹍﹍﹍﹍﹍﹍﹍﹍﹍﹍﹍﹍﹍﹍﹍﹍﹍﹍﹍﹍﹍﹍﹍﹍﹍﹍﹍﹍﹍﹍﹍3.2.10

Z

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3.1

朱墨套印本﹍﹍﹍﹍﹍﹍﹍﹍﹍﹍﹍﹍﹍﹍﹍﹍﹍﹍﹍﹍﹍﹍﹍﹍﹍﹍﹍﹍﹍﹍3.2.7.1

朱印本﹍﹍﹍﹍﹍﹍﹍﹍﹍﹍﹍﹍﹍﹍﹍﹍﹍﹍﹍﹍﹍﹍﹍﹍﹍﹍﹍﹍﹍﹍﹍﹍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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