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古籍普查

碑帖拓本定级标准(初稿)

时间:2011-07-06 来源: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 1.2-2002)中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参加编写单位: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文物出版社、北京大学图书馆、山东大学、上海图书馆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施安昌、孟宪钧、冀亚平、胡海帆、刘心明、仲威、卢芳玉。

引言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明代以前,中国一直是世界上发明最多的国家,传拓技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发明。一千四百年来,拓本保存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和丰富多彩的书法、绘画艺术。

由于天灾人祸,唐、宋、元三代拓本幸存者寥若晨星,弥足珍贵。拓本拓制时间有早晚之别,保存内容有完残多寡之异,原物亦有存佚之殊,存在形式有整幅和割裱之分,文字种类有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之别。为了加强对拓本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确定拓本的级别十分必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所记述的拓本藏品定级的文件精神,并遵循拓本鉴别的“三性原则”,同时考虑到全国各地所存拓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依照本标准定级的拓本,等同于相应级别的文物。

本标准的定级对象,是通过传拓得到的金石器物的拓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拓本基本术语、定义和拓本级别。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拓本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传拓与拓本

传拓是用纸、墨和传拓工具从金石器物上棰印其文字和图画的技法。通过传拓所得到的墨本叫拓本,又称拓片。

2.2 金石

金石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古铜器和石刻,广义包括甲骨、金属、玉、石、陶、泥、木、竹、墨等材质的器物。本标准用其广义。

2.2.1 甲骨

主要指商周时期用于占卜并有契刻文字的龟甲和兽骨。

2.2.2 青铜器

用红铜与锡合金制作的器物。

2.2.3 碑刻

记述人物与事件的石刻文字。包括刻石、碑碣、墓志、塔铭、经幢、造像、画像、石阙、摩崖、买地莂、石经、建筑物附属题刻等。

2.2.4 刻帖

又称法帖,将前人墨迹摹刻上石或上木,传拓后供人们效法临习的书法范本。刻帖有丛帖和单帖之分。

2.2.4.1 丛帖

又称汇帖、套帖。指多个人的书法作品或一个人的多件书法作品的刻帖。

2.2.4.2 单帖

指一个人的一件书法作品的刻帖。

2.3.1 重刻本

原刻损坏或亡佚,依据墨迹、原刻拓本重新摹刻,或依据原文重新书写上石之后的拓本。重刻以传承为目的,多增有重刻题记,注明重刻时间及缘由。

2.3.2 翻刻本

也称覆刻本。原石尚存,按照原刻拓本摹刻后以冒充原刻的拓本。翻刻以赢利为目的,多无题记。

2.3.3 补刻本

原刻残缺,依原刻拓本或墨迹摹刻补全后的拓本。补刻本多为丛帖。

2.3.4 伪刻本

假冒名人撰文、书写或杜撰、伪造器物的拓本。

2.4.1 初拓本

碑帖镌刻甫成或古碑出土后的初期拓本。

2.4.2.1 朱拓本

用朱砂或其他红色颜料传拓的拓本。

2.4.2.2 蓝拓本

用蓝色颜料传拓的拓本。

2.4.2.3 朱墨拓本

用红、黑两色颜料传拓的拓本。

2.4.2.4 多色拓本

用三种或三种以上颜色的颜料传拓的拓本。

2.5.1 蝉翼拓

拓工精细、墨色匀淡而薄如蝉翼的拓本。

2.5.2 乌金拓

墨色浓黑而发亮的拓本,以清代御制墨拓本为典型。

2.5.3 全形拓

又称立体拓,即依照透视原理在纸上拓出器物形状及文字、图画的拓本。最初多用于青铜器的传拓。

2.5.4 镶拓

又称浓淡墨相间拓,即在一张拓纸上用浓淡不同的墨色传拓出不同的图像。

2.6.1 集拓

将同一地点、同一主题或多种金石拓片资料同时汇集起来的拓本,一般多冠以总题名。

2.6.2 专藏

收藏单位为某一个人的藏品单独立类排架或建库。

2.6.3.1 校碑

是将同一种碑帖的几个不同时间的拓本放在一起逐字逐行校对,从字句多少、笔画完缺、石花形状、裂纹大小等方面比较异同,以确定拓本的真伪和年代早晚的方法。

2.6.3.2 考据

早拓本比晚拓本多存的字或完好的字,晚拓本比早拓本多出现的或者后来逐渐扩大的石花和裂纹,是用来鉴定拓本时代早晚的两个重要依据。

2.6.4.1 题签

书写或粘贴在拓本封面或内叶标明拓本名称、刻石时代和传拓时代的签条。

2.6.4.2 题跋

在拓本流传过程中,对其内容、版本、递藏及其价值等所写的评论、鉴赏、考订、批校等文字,统称题跋,又称题记、题识等。

2.6.4.3 释文

将拓本中的草书、篆书或隶书用楷书重新写定以便释读,称作释文。释文通常以泥金或朱、墨小楷写就。

2.6.4.4 观款

观看拓本者记录自己与同观者姓名、观看时间、地点的文字。

2.7.1 整幅本

未经剪裁的整张拓片。

2.7.2 割裱本

又称剪裱本,按照碑文文字顺序和一定行款剪裁并装裱成册的拓本。

2.8.1 孤本

只有一件传世的拓本。

2.8.2 稀见本

仅有少数几件传世的拓本。

2.9.1 三性原则

三性是指拓本所具有的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三性原则是指拓本定级标准以是否具有三性价值作为依据。历史文物价值的评定侧重以棰拓时代的早晚为衡量尺度,学术价值的评定侧重以资料价值的高下为衡量尺度,艺术价值的评定侧重以书法的优劣、图像的精粗为衡量尺度。在现存拓本中,凡具备三性价值,或具备其中之二之一者,均可据以定级。以“有特别重要价值”、“有重要价值”、“有一定价值”标识其不同程度。

2.9.2 不唯时限原则

指确定拓本的级别不把传拓时间作为唯一的依据。凡拓本按时限衡量应属下一级别,而按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衡量可列入上一级别者,即可将其上靠一个级别;反之,凡拓本按时限衡量应属上一级,但按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衡量可列入下一级别者,即可将其下调一个级别。

2.9.3 级别上靠准则

2.9.3.1 在同类拓本中,凡有重要题跋、批校者,宜上靠一个级别。

2.9.3.2 在同种拓本中,凡属传拓精良、品相上乘者,宜上靠一个级别。

2.9.3.3 在同类拓本中,凡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宜上靠一个级别。

2.9.4 级别下调准则

2.9.4.1 在同种拓本中,凡传拓粗劣、品相下乘者,宜下调一个级别。

2.9.4.2 凡确认为伪刻本者,暂不定级。

3 定级标准

根据拓本具有的价值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3.1 一级拓本定级标准

3.1.1 元及元以前的拓本。

3.1.2 明拓本中的稀见本,明出土或发现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金石器物的初拓本。

3.1.3 宋刻丛帖的比较完整的明拓本。

3.1.4 明代有重要价值的著名丛帖的完整的明拓本。

3.1.5 明代重刻宋代丛帖完整而稀见的初拓本。

3.1.6 有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有重要价值的金石器物的清乾隆及乾隆以前拓本。

3.1.7 有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有重要价值丛帖的完整的清乾隆及乾隆以前初拓本。

3.1.8 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刻有少数民族文字的清乾隆及乾隆以前拓本。

3.1.9 清代乾隆及乾隆以前内府所刻法帖或其他内容金石器物的稀见而完整的初拓本。

3.1.10 原物已毁佚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孤本、稀见本。

3.2 二级拓本定级标准

3.2.1 明及明以前的拓本。

3.2.2 明代丛帖的完整的明拓本。

3.2.3 明代重刻宋代丛帖的完整的初拓本。

3.2.4 元及元以前稀见金石器物的有重要价值的清乾隆及乾隆以前拓本。

3.2.5 清代所刻有重要价值的著名法帖中较完整的乾隆及乾隆以前拓本。

3.2.6 有名家题跋的有重要价值的清道光及道光以前拓本。

3.2.7 有重要价值的有少数民族古文字及外国古文字的金石器物的清道光及道光以前拓本。

3.2.8 清道光及道光以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名家专藏或集拓。

3.2.9 清代出土或发现的有重大或特殊历史文献价值的金石器物的初拓本。

3.2.10 1949年以前名家传拓的全形拓本。

3.2.11 原物流失海外有重要价值的稀见本。

3.3 三级拓本定级标准

3.3.1 清道光及道光以前拓本。

3.3.2 经名家题跋、收藏的清拓本

3.3.3 明刻丛帖的不完整的明代拓本。

3.3.4 明清所刻丛帖的完整的清代拓本。

3.3.5 有名家题跋的清刻丛帖的不完整拓本。

3.3.6 清咸丰至1949年间具有一定规模的名家专藏或集拓。

3.3.7 有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1912年至1949年之间的拓本。

3.3.8 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清咸丰至1949年以前出土金石器物的初拓本。

3.3.9 1949年以前的全形拓本。

3.3.10 有特别重要价值的1949年之后出土金石器物的初拓本。

3.3.11 1949年以后出土或发现的数量巨大的全套初拓本。

3.4 四级拓本定级标准

3.4.1 清咸丰至1949年之间的拓本。

3.4.2 1912年至1949年间出土或发现的金石器物的初拓本。

3.4.4 1949年以后出土或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碑刻的初拓本。

3.4.5 明清所刻丛帖的不完整的清代拓本。

 

附件:

您是第 位访客!